如何申請簽證

人才入境計劃

  • 有意來港工作及定居,而未在港獲聘的人才#,可根據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提出申請。 申請人可選擇以下申請類別:

    1. 申請人在緊接申請前一年,全年收入達港幣250萬元或以上,或等值的外幣(A類申請);
    2. 申請人獲合資格大學*頒授學士學位,並在緊接申請前五年內累積至少三年工作經驗(B類申請);或
    3. 申請人在緊接申請前五年內,獲合資格大學*頒授學士學位,但工作經驗少於三年(C類申請) ,這類申請受年度配額限制,且以先到先得的方式分配。此外,C類申請並不適用於在香港特區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課程而獲得學士學位的非本地學生
    • 根據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獲准來港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獲准在港逗留兩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申請延長逗留期限時,申請人須已獲得聘用,或已在香港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獲批准的申請人,通常會以3+3年的模式獲准延長逗留,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符合頂尖人才類別資格人士延長逗留期限進一步放寬至6年

    * 合資格大學是指合資格大學綜合名單(下稱「綜合名單」)載列的大學/院校。綜合名單是勞工及福利局根據(i) 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學排名、QS世界大學排名、美國新聞與世界報道全球最佳大學排名及上海交通大學世界大學學術排名這四個指定的世界大學排行榜,在過去五年所列的百強大學/院校;(ii) 過去五年在QS世界大學排名「酒店及休閒管理」範疇位列前五名專門提供酒店課程的大學/院校;及(iii) 過去五年在上海交通大學中國大學排名位列前十名的內地大學而制定。為免生疑問,從合資格大學設立的持續和專業教育學院、分校、延伸學院或附屬學院等所獲取的學歷,將不予接受。

    # 本計劃不適用於阿富汗、古巴及朝鮮的國⺠

  • 有意來港工作的海外、台灣及澳門專業人士#,可根據一般就業政策提出申請。一般就業政策不限行業,主要申請資格包括 -

    • 已確實獲得聘用,而從事的工作與其學歷或工作經驗有關,並且不能輕易覓得本地人擔任
    • 薪酬福利與市場水平相若
    • 具有良好教育背景、技術資格或經證明的專業經驗
    • 透過一般就業政策獲准來港人士可以僱傭身份留港,一般首次入境可獲准在港以僱傭身份逗留 36 個月或根據其僱傭合約的有效期限而定(以較短者為準)。申請延長逗留期限時,有關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一般就業政策所訂的申請資格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成功申請者仍會以僱傭身份留港,而其延長逗留期限通常會以 3 + 2 年的模式或根據其僱傭合約的有效期限 (以較短者為準)批出。
    • 符合頂尖人才類別資格人士一般,會獲准延期逗留五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

    # 本計劃不適用於 a)内地的中國居⺠;及 b)阿富汗、古巴及朝鮮的國⺠

  • 有意來港工作的內地專業人士,可根據輸入內地人才計劃提出申請。輸入內地人才計劃不限行業,主要申請資格包括 -

    • 已確實獲得聘用,而從事的工作與其學歷或工作經驗有關,並且不能輕易覓得本地人擔任
    • 薪酬福利與市場水平相若
    • 具有良好教育背景、技術資格或經證明的專業經驗
    • 透過輸入內地人才計劃獲准來港人士可以僱傭身份留港,一般首次入境可獲准在港以僱傭身份逗留 36 個月或根據其僱傭合約的有效期限而定(以較短者為準)。申請延長逗留期限時,有關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輸入內地人才計劃所訂的申請資格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成功申請者仍會以僱傭身份留港,而其延長逗留期限通常會以 3 + 2 年的模式或根據其僱傭合約的有效期限 (以較短者為準)批出。
    • 符合頂尖人才類別資格人士一般會獲准延期逗留五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
  • 非本地畢業生#可根據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申請留港兩年尋找工作,主要申請資格包括 -

    • 在香港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課程而獲得學士學位或更高資歷;或修讀內地與香港的大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於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設立的高等教育合作辦學機構所提供的全日制課程而獲得學士學位或更高資歷
    • 首次入境時無須先獲得聘用(適用於應屆畢業生)
    • 如在畢業日期起計的六個月或之後申請,申請人須在提出申請時先獲得聘用,而受僱從事的工作通常是由學位持有人擔任,以及薪酬福利條件達到市場水平 (適用於非應屆畢業生)
    • 根據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獲准來港就業的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獲准在港逗留 24 個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申請延長逗留期限時,非本地畢業生須已獲得聘用,或已在香港特區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申請如獲批准,申請人通常會獲准以3+3年的模式獲准在港逗留,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符合頂尖人才類別資格人士一般會獲准延期逗留6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

    # 本計劃不適用於阿富汗、古巴及朝鮮的國民。就老撾、尼泊爾及越南國民而言,「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只適用於(a)在香港修讀由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院校開辦的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課程而獲得學士學位或更高資歷的人士,但不包括(一)相關院校開辦的自資課程;(二)相關院校的持續及專業教育部門開辦的課程;及(三)相關院校開辦的交換生課程或短期課程;或(b)大灣區校園畢業生。

  • 有意來港工作及定居,而未在港獲聘用的高技術人才或優才#,可根據優秀人才入境計劃提出申請。優秀人才入境計劃不限行業,並設有以下兩套計分制度 -

    • 綜合計分制 - 適用於高技術人才或優才
      - 評核範疇包括:年齡、學歷/專業資格、工作經驗、語文能力、家庭背景
    • 成就計分制 - 適用於擁有傑出成就的優秀人才(例如奧運獎牌、諾貝爾獎、國家/國際獎項得主)
    • 以「綜合計分制」獲本計劃核准來港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獲准在港逗留 36 個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申請進一步延期逗留時,計劃核准人士須提供證明文件以證明已於香港定居及對香港有所貢獻。獲批准延期逗留的申請人通常會以3+2年的模式獲准在港逗留,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符合頂尖人才類別資格人士一般會獲准延長逗留5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
    • 以「成就計分制」獲本計劃核准來港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獲准在港逗留八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

    # 本計劃不適用於阿富汗、古巴及朝鮮的國⺠

  • 科技人才入境計劃旨在透過快速處理安排,供合資格公司申請輸入非本地科技人才到香港從事研發工作#。合資格公司須先申請配額,獲創新科技署發出配額的公司可相應地於為期 24 個月的配額有效期內為合資格人士申請工作簽證/進入許可

    根據科技人才入境計劃來港就業的簽證/進入許可申請,主要申請資格包括 -

    • 在遞交申請時,聘用公司獲創新科技署批出有效配額
    • 申請人主要從事先進通訊技術、人工智能、生物科技、網絡安全、數據分析、數碼娛樂、金融科技、綠色科技、集成電路設計、物聯網、材料科學、微電子、量子技術或機械人技術範疇的研發工作
    • 申請人持有具特別認受性的大學所頒授的科學、科技、工程或數學(STEM)學科學位
    • 薪酬應不低於香港類似職位現時的市場薪酬水平
    • 申請人符合創新科技署發出的獲發配額通知書上就相關職位列明的特定條件
    • 透過科技人才入境計劃獲准來港人士,逗留期限模式為3+3+2年
    • 符合頂尖人才類別資格人士逗留期限模式進一步放寬至3+5年,獲准延期逗留的五年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

    # 本計劃不適用於阿富汗、古巴及朝鮮的國⺠

  • 已移居海外的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第二代#,可根據此計劃申請來港。計劃不限行業,申請人在首次入境時無須先獲得聘用。計劃主要申請資格包括 -

    • 年齡介乎18至40歲;在海外出生
    • 父或母至少一方在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持有有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在其出生時是已定居海外的中國籍人士*
    • 具有良好教育背景(通常指持有學士學位)、技術資格或經證明的專業經驗
    • 具備良好中文或英文的書寫及口語能力(普通話或粵語)
    • 根據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獲准來港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獲准在港逗留 24 個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申請延長逗留期限時,申請人須已獲得聘用,或已在香港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申請如獲批准,申請人通常會獲准以3+3年的模式獲准延長逗留,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符合頂尖人才類別資格人士年一般會獲准延期逗留6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

    # 本計劃不適用於阿富汗、古巴及朝鮮的國⺠

    * "中國籍人士"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八條及附件三在香港特區實施並按照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詮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所指具有中國國籍的人

  • 計劃在香港開辦或參與業務的海外、台灣及澳門企業家#,可根據一般就業政策提出申請。主要申請資格包括 -

    • 具有良好教育背景、技術資格或經證明的專業經驗
    • 能夠對本地經濟作出重大貢獻,當中會考慮各項因素,包括:
      • 業務計劃、投資款額及引進的新科技或技能
      • 營業額、在本地開設的職位數目及財政資源
      • 計劃在香港開辦或參與初創業務的企業家,如其初創業務獲得政府支援的計劃支持*,其申請可獲優先考慮批准
    • 透過一般就業政策獲准來港人士可以僱傭身份留港,一般首次入境可獲准在港逗留 36 個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申請延長逗留期限時,有關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來港投資的申請資格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成功申請者仍會以僱傭身份留港,而其延長逗留期限通常會以 3 + 2 年的模式批出。

    # 本計劃不適用於 a) 內地的中國居民;及 b) 阿富汗、古巴及朝鮮的國民

    * 例如投資推廣署的StartmeupHK創業計劃、香港科技園公司的網動科技創業培育計劃、生物科技創業培育計劃及科技創業培育計劃、數碼港培育計劃、創新科技署小型企業研究資助計劃及企業支援計劃,以及香港設計中心設計創業培育計劃